取保候审措施实施之后,
犯罪嫌疑人若选择
自首,则需要依据实际情况进行仔细分析。从常规意义上讲,倘若被采取此类
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能够在这段特殊时期内积极
投案自首,并且对于自身所犯下的罪行坦诚交代,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可将这种行为归类于自首范畴。
然而,反之,倘若犯罪嫌疑人在这段时期内试图逃避
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审判,或者在投案之后对自身罪行有所隐瞒或歪曲事实,那么便无法将其行为定义为自首。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
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
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
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