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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后投案算不算自首

取保候审措施实施之后,犯罪嫌疑人若选择自首,则需要依据实际情况进行仔细分析。从常规意义上讲,倘若被采取此类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能够在这段特殊时期内积极投案自首,并且对于自身所犯下的罪行坦诚交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可将这种行为归类于自首范畴。
然而,反之,倘若犯罪嫌疑人在这段时期内试图逃避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审判,或者在投案之后对自身罪行有所隐瞒或歪曲事实,那么便无法将其行为定义为自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最新修订:2024-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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