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逝者离世之时,其财产的
继承权通常由四名子女平均取得。
然而对于那些在生活中面临特殊困境且缺乏谋生能力的子女来说,在进行
财产分配时,应对他们给予适当的关照和倾斜。同样地,若子女在逝者生前已为其承担了主要的
抚养责任或与其共同生活,在财产分配的过程中,也应给予他们更多的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
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
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