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在尚未交付使用之时即举行婚礼的情况下,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这栋房屋无疑应被视为
婚前财产,且其归属权的判定并非基于实际交付使用的时间,而是以
购房合同的签署日期为准。换言之,只要是在婚前签署的购房合同,即便在婚后仍未完成交付手续,此房屋仍然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在
离婚诉讼中,该房产将不被视为夫妻双方的
共有财产而予以分割。
然而,如果在婚前仅支付了部分
购房款,而婚后则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贷款还款责任,那么这种情况下,这栋房屋可以被视为夫妻双方的
共同财产。
此外,以下几种类型的财产也被视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1)一方在婚前所拥有的财产;
(2)一方由于遭受
人身伤害而获得的
赔偿或补偿;
(3)
遗嘱或
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仅归属于某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于日常生活所需的物品;
(5)其他应当归属于某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