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诱供述系属程序上的
违规行为。一旦涉及到受引诱供述的情况,在法院审理案件期间,
当事人有权在法庭上进行
翻供,除非他确实有罪行。在此之前所作的供述都将被视为无效。
然而,若经过法院的审理,证实确有以非法手段获取供述的情况存在,那么这些供述便可被推翻。
此外,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以及通过
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获得的
证人证言、受害者陈述,均应被排除在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采用
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
物证、
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
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
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
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