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湿疾病作为一种慢性疾病,其本身并不具备直接左右取保候审的决策权。所作出的
取保候审决定,实际上是结合了每起案件的独特性及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为被告者的行为表现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后所得出的结果。
然而,如若该类患者因患有风湿疾病而导致其身体状况出现重大异常,那么他们在狱中的生活质量便有可能因此受到极大的负面影响,极有可能不再适宜被监禁于牢房之中。
然而,这一问题的最终解决方案,仍需由负责处理此案的司法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评估与判断。
此外,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倘若风湿疾病已经严重到可能对患者的生命健康构成威胁,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构也可酌情考虑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