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
刑法典第236条之规定,若涉及强奸
犯罪而需被
判处死刑者,其所需满足的法定情形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各项:
(1)对女性实施了极其恶劣的性侵害或与未成年少女发生非法性关系的行为;
(2)多次对女性或未成年少女进行性侵犯的行为;
(3)在公共场合公然对女性或未成年少女进行性侵犯的行为;
(4)两人及以上共同对女性或未成年少女进行性侵犯的行为;
(5)与未满十岁的女孩发生性关系或对该女孩造成身体伤害的行为;
(6)导致
受害人遭受重伤、死亡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若在具体案件中,被告方的行为符合上述任一项情况,并且无其他可以减轻或从轻
量刑的因素存在,则被告有可能面临
死刑的严厉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
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
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