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业惯例,针对保险业务中所产生的争议,通常可以采用协商和解、
仲裁以及
司法诉讼这三种途径来加以解决。
首先,协商和解。在争议发生之后,双方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以真诚的态度展开磋商,互相做出一定程度的让步,最终达成一份双方均能够接受的和解协议。协商和解的方式主要包括自行和解与第三者主持和解两种形式。自行和解即是在没有第三方介入的情况下,双方
当事人直接进行沟通交流;而第三者主持和解则是由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者出面调停,推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其次,仲裁。仲裁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者争议发生后,通过达成书面协议的方式,自愿将争议提交至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者进行裁决。
仲裁员在此过程中扮演的角色为裁判者,而非调解员,他会依据相关
法规对双方争议做出裁决。仲裁组织作为一个民间机构,其职责在于以第三者或中间人的身份,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
纠纷进行公正判断,因此它并不具备采取
强制措施的权力,而对仲裁裁决的
强制执行权,则归属于人
民法院。若仲裁裁决生效后,保险公司仍拒绝履行裁决义务,那么投保人有权向保险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
强制执行申请。
最后,
诉讼。诉讼解决
保险纠纷,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
诉讼程序,对保险纠纷进行审查,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形式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
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