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的法定时限通常长达三十七日,其中包含了由公安部门负责的最长三十日内的侦查
拘留期限以及经由检察机构进行审阅和核准后最长期限为七日的
逮捕批准时间。在上述期限内,倘若证明
证据存在缺失或者案件并不符合
刑法规定的
犯罪性质,涉案人员有望得以解除
羁押并恢复自由身。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