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首次拍卖未能突破保留价限制之时,应当继续进行后续拍卖活动,且每次拍卖的保留价格应当不低于之前各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九十之数。经历过三轮拍卖后仍然无法达成交易的情况下,人
民法院有权利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作基础,折合成现金金用以清偿给
债权人。至于提及到的“法拍房”,实际上是指那些事先经由法院强制干预并进行处理的房产类资产。在此过程中,债权人需依法向法院提出相关申请,从而对
债务人所有的房屋进行拍卖,所得款项将用于偿还其所欠
债务。
《关于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五条
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
未作评估的,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
当事人的意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法院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全文第八条
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
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
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