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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侵害的法益是什么

参照相关法律的明确要求,我们不难得知,挪用公款罪的核心客体主要包括了公务行为的纯洁性以及公共资金所有权的部分权限。这种犯罪形式表现为双重客体,换言之,挪用公款行为实质上侵犯的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定权益。
然而,需要强调的是,从主观意图方面来看,挪用公款的行为大部分并不具备侵吞或占有国有资产的恶意企图,相较于贪污罪而言存在明显区别。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最新修订:2024-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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