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需提交的相关资料包括:
1.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登记申请书(如原件不够,可准备
复印件);
2.由申请人本人或委托人持有的
身份证件(核查原件后保留复印件);
3.
房屋所有权证书(请出示原件并同时复印一份供审批部门存档备用);
4.房屋他项权利证书(请提供原件);
5.若需要变更
抵押权的,则须提供《
抵押人与
抵押权人关于更改抵押权的书面协议》(同样需加盖公章并提供原件)。特别提醒:如果
抵押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名称存在变更,或者抵押房屋所处的街道、门牌号码发生变更而导致抵押权变更,只需按照上述要求提交审核即可,无需再提供第五项协议。但是,若因为被
担保的债权金额有所变动而需要进行抵押权变更登记,那么除了上述四项材料外,还必须额外提交其他所有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书(同样需加盖公章并提供原件)以供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四百零二条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
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四百零三条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
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百零四条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