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犯罪的完整构成要素主要包含:
首先,必须有行为主体实施非法占据他人物品的具体行为;
其次,在行为者主观方面必须存在着非法拥有与全体归属的故意;
第三,被侵占的特定物品必须是属于他人所有或者合法持有;
最后,既定的侵占行为必须对他人的
财产权造成实际侵害,同时使得该物已经彻底脱离原物品所有权人的控制范围。例如,当
行为人拾得他人
遗失物品后,却拒绝返还给原所有人时,就构成了侵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对于侵占罪规定如下: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
遗忘物或者
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本条所称‘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指依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他人暂时管理的财物。‘遗忘物’,是指失主遗忘而不知情的财物。‘埋藏物’,是指所有人不明的埋藏于他处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