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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停止形态有哪些

敲诈勒索罪存在两种停止形态,即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规定,第二十三条明确了犯罪未遂的定义——即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行为,只是因为外部不可抗力因素限制未能达到既定目的;而第二十四条则对犯罪中止进行了详细阐述,即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主动放弃继续实施犯罪或采取有效措施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对于未遂犯,法律规定可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至于中止犯,若其行为并未给社会带来实质性危害,应免于刑事处罚,如已产生实际损害,则需减轻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最新修订:202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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