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若某人患有
重大疾病且生活无法自理,在满足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产生威胁性风险的条件下,方可实行取保候审。肝硬化作为一种严重的慢性疾病,若病情发展至生活无法自理的状况,同时又作出了确保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导致危害的承诺,那么根据该条款的规定,是有资格提出
取保候审申请的。
然而,最终是否能够获得批准,仍需由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与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