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企业破产后,其雇员所必需的
社会保险及其缴费问题可以依据灵活就业人员的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解决处理。
首先,关于灵活就业的缴费方式须由个人根据个人情况选择并主动提出申请,或者在企业破产后的终止程序中,由
破产清算小组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的批准许可,这样才能整体地采用灵活就业方式进行缴费。
其次,鉴于全县国营企业集中破产导致的大量失业人员以及为数不多的失业救济积累,及地方财政状况的困难影响,使得部分失业者无法及时享受到失业救助。对此情况,县级政府已经做出决策,将分阶段、逐步地让广大失业人员享有相应的失业救助权益。需要注意的是,已就业后的失业人员若尚未领取过失业救助金,那么他们在此之后就不能再次享受这一权利了。
此外,作为灵活就业人员需要格外关注自己的缴费问题,以确保能够按时、足额地缴纳各项费用;对于跨年的欠费行为,各地政策通常是严格禁止补缴的。为了实现对灵活就业人员规范化的缴纳管理,对于已经缴纳过社会保险且未能接续到灵活就业户名下的人员,他们仍需依照原单位的法定义务完成缴费,而在此之后再转入灵活就业户名下,才能开始按照灵活就业的方式进行缴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
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
工资和医疗、
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
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
养老保险、基本
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
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
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
董事、
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
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