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力奸罪原本并不包含因疏忽或过失造成他
人死亡这一特殊情形。
然而,根据我国的
刑法规定,当强奸行为不幸导致受害者死亡时,这种情况往往会作为加重型
量刑因素考虑,而非作为一种独立的罪行进行定罪
处罚。
至于
过失致人死亡,则是另外一项独立的
罪名,有可能在涉及到
强奸案件的审判过程中,与强奸罪一同作为并罚的情节加以考虑。若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由于过失导致了受害者的死亡,那么
犯罪嫌疑人均需为其所犯下的强奸罪以及过失致人死亡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
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
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