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被取消
保释等候审判这一行为所带来的潜在不利影响往往依赖于各类具体的情境因素。若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所规定的保释等候审判的资格要求,然而却未能成功申请到保释等候审判,那么他们可能会面临如下几种潜在的困境:
首先,
羁押期限可能会被延长。如果该案件尚未得到妥善解决,并且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确实需要保释等候审判,那么未能成功申请到保释等候审判就有可能导致他们的羁押期限被进一步延长;
其次,社会危害性的可能性将会增大。对于那些可能会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来说,未能成功申请到保释等候审判可能会使他们的社会危害性增加,进而对最终的判决结果产生负面影响;
再者,个人权益可能会受到限制。未能成功申请到保释等候审判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可能会面临更为严格的监管措施,从而导致他们的个人自由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最后,经济压力也可能会随之而来。申请保释等候审判通常需要提供相应的
担保或者缴纳一定数额的
保证金,而未能成功申请到保释等候审判则可能会导致他们的经济压力有所增加。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以上这些潜在的困境仅仅是根据我们对相关法律条款的解读得出的结论,在实际
案件处理过程中,我们还需综合考虑其他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实际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