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前个人购置的房产所有权归属问题,毫无疑问应当被认定为其
个人财产。
然而,对于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购置所得的房产,其所有权则需依据购置款项的来源具体分析。
另外,我们也需要对父母为子女购置财产并进行
出资的情况予以详细解释。
首先,如果
购房款项完全由父母提供,且
房屋产权登记在子女个人名下,那么该房屋应确认为
产权登记者的个人财产。
反之,若房屋产权登记在了夫妻双方的姓名之下,则应视作夫妻两人共有的财产。
其次,倘若首次购房款项由父母出资,而婚后的分期付款及
抵押借款等环节则由夫妻共同承担,此时房屋便可视为夫妻两人的
共有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所述仅供参考,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仍可能存在差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