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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复议的条件有什么

进行卫生行政复议所需满足以下条件:首先,要具有清晰的申请人身份以及合法的被申请人;其次,必须有明确而详尽的行政复议请求与理由;再次,申请人需与相关的具体行政行为间存在直接的利害影响关系;第四,必须在法定的申请期限内向有关机关提交申请;第五,所涉及之事应在法律明示的行政复议范畴之内;第六,该事项应该属于行政复议机构的权责范围以内;最后,若此前已有其他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对同一事件实行过复议或审理,则不能再行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最新修订: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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