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涉及到
寻衅滋事罪名的认定,则其相应的
量刑起点可在三个月的
拘役至一年的
有期徒刑范围之内进行初步设定。
在此基础之上,考虑这一罪行的具体情况,如寻衅滋事行为的次数、对他人所造成的伤害程度、是否强行夺走或破坏他人财物以及是否肆意侵占公有财产等诸多因素,进一步增
减刑罚量,从而最终设定
基准刑;
针对情节一般的寻衅滋事行为,如果并未导致任何人员受伤的那么将被判定为
管制刑。
然而若发现使用管制刑仍然无法体现出应有的
刑罚价值,那么便应当采取
拘役刑来进行惩处。
2.对于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所明确规定的四种具体情况,将分别对应有期徒刑六个月的
处罚;
在累加上述定罪情节的前提下,刑期应对应加以延长,每年增幅一年;
而对于每增加一种非定罪的或相同情形增加两次以上的,则提请相应地将刑期增加六个月;
在寻衅滋事事件中,对他人造成
轻伤的情况,将被处以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处罚;
在此基础上,每额外增加一人的轻伤状况,刑期将增加六个月至一年不等;
同样,每次增加一人的轻微伤情,刑期也会随之上升两个月。
此外,对他人财物实施强行夺取、占有或者肆意损坏、占用等行为,累积每增加200元金额,便需加上一个月的刑期;
倘若某种行为方式已经达到了自残、自杀等种种威胁和要挟手段在公共场所、机关等等特殊机构或企业无理取闹、
扰乱社会秩序,并且造成了严重混乱乃至恶劣影响的,那么便应当处以有期徒刑两年6个月的
刑事处罚。
在实际的个案审理过程中,审判委员会(独自审理)需要在考虑人身风险、社会危害等多个综合衡量
犯罪情节的基础上,行使六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进行量刑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
(一)随意
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
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