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保单本身并不被允许作为
抵押物。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明文规定,在
债务关系中,当
债务人或第三方具有以下这些权利时,才可将其作为抵押物进行
质押操作:首先,包括
汇票、
本票和
支票在内的票据;
其次,各类债券、存折;
再次,仓库货物的仓单以及运输商品的
提单;
接着是能够进行转让的基金份额及
公司股权;
此外,表现在
注册商标专用权、
专利权、
著作权等
知识产权中的
财产权益也都可以成为抵押物;
另外,已经存在并且未来有可能产生的应收账款也可以进行质押;
最后,只要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定的条件,任何其他类型的财产权利都可以作为抵押物进行质押操作。《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
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