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将针对
债权债务关系中的结算方式进行深入探讨和研究,尤其是涉及到
债权人违反了相关规定或合约中约定的情况下,
债务人可以主张债权人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这其中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债权人继续履行合约、
赔偿损失等等;
而一旦任一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自己应尽职责或其履约行为与约定不符,他/她必将为自己的行为负责,面临着承受继续履约、采取补救措施甚至支付赔偿损失等更复杂的违约责任之风险。
如果相关方未能正常履行各自承诺的义务或者这种履约与约定存在不小的差异,给另一方带来了实际损失,那么损失
赔偿金额应该对应于因违约所引发的具体损失,并且还需考虑合约完全执行以后可能获取的额外利益;
然而,无论怎样,赔偿金额都不能超过违约一方在
签订合同时已经预先设想或者应当能够预见的由于违约可能导致的最大
损失程度。
此外,对于债权债务关系中债务人的
违约行为,当其到无法偿还所有账款的程度,债权人仍可依据法律规定行使优先受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
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