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有限责任公司宣布终止营运,则
清算小组将由各股东组建而成;而在
股份有限公司中,清算小组则由
董事会或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成员组成。如若超过规定期限,仍未有清算小组采取行动展开清算事宜,
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令指定专人组成清算小组进行清算工作。这一申请应由人
民法院负责处理,同时应尽快组织起清算小组展开清算工作。清算小组亦被称为
破产管理人,其人员构成可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专业人士组成,亦或是由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破产清算事务所等专业机构承担。针对每个具体的案件,人民法院会根据
债务人的实际情况,请教中介机构的意见之后,选择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且已经拿到执业资格证的人员来担任管理人。有以下几种情况者,是不能担任管理人的:(1)有
故意犯罪行为受到过
刑事惩罚的人;(2)曾因为
违法违规曾经被
吊销过相关专业执业证书的人;(3)与该案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以及(4)人民法院认为不适宜扮演管理角色的其他人。如果某个特定的人担任了管理人,那就必须要购买执业责任保险。《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