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发生在校园内的
未成年人均
暴力事件,应由该未成年人的
法定监护人承担相应的
侵权法律责任。
然而,关于校方是否需要并能够负担责任,这取决于他们在日常监管和管理方面是否充分履行了自己的职责。
当无法独立进行
民事行为的人群在校内遭受
人身伤害时,学校必须负责且是唯一的
责任人,除非学校能够通过
证据列举说明已经尽到了教育、看护及管理的义务,这样才可避免承担
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
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
侵权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