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孩子的
抚养费时,他依然可以采取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若是因为另一方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等原因而导致其无法支付孩子的
抚养费,那么未支付一方可用其拥有的财产作为替代品来转换成孩子的抚养费。
倘若出现某一方拒绝缴纳由人
民法院发布的关于
孩子抚养费相关的判决或者裁决,这时另一方就有权向人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
同时,其他关联单位以及个人也都需要尽到协助执行的责任。
我们国家亦对此有所规范,即只要
夫妻离婚了,尽管孩子已经由其中一方直接抚养,但另一方仍需承担部分或是全部的抚养费。
对于承担的具体费用数量以及期限长短的问题,首先必须是双方做出协商;
若协商无果,最后交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定。
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阻止孩子在紧急时刻对父母双方提出超出原先所达成的协议或是判决原计划额度的合理请求。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规定,当发生
离婚之后,孩子的抚养通常都是由其中一方亲自负责抚养,而另一方则应该负担起部分甚至是全额的抚养费用。
具体所需抚养费用的金额及其期限的长度,均应通过两人之间的共同商议予以决定;
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就只能由人民法院作出一个判决。
即便法院已经发出这样的协议或判决,也并不会影响子女在必要时期内向任一父/母提出超过所签署的协议或是原判决设定数额的合适要求。《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