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意味着双方从法律角度正式宣告婚姻关系的终结,彼此之间将不再有共同生活的束缚,也无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然而,在
办理离婚手续的过程中,并不代表双方从此便成为了“陌生人”,对彼此的生活不需要再负起任何责任与义务。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在离婚之际,另一方有义务向对方提供适当的援助。
然而,这种援助义务并非无限制的,而是有着严格的条件约束。
首先,只有在离婚之后可能面临生活困境的情况下,才能获得援助;
其次,提供援助的一方必须具备相应的经济实力,不能强行要求他们提供超出自身能力范围的帮助;
再次,这种援助与
财产分配是相互独立的概念,援助是在
财产分割完成之后,由一方自愿从其
个人财产中提供的帮助,而非通过物质援助替代财产分割,从而侵犯到困难方对于
共同财产的合法权益。
此外,若想获取援助,必须确实存在生活困难的状况,例如依靠个人财产以及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标准,或者在离婚后失去居住场所。
《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