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
经济犯罪判处五年是否能够进行
减刑和
假释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减刑是有可能实现的,但通常情况下,减刑所适用的范围不应该超越原定刑期的一半。
然而,需要注意,在一般情况下,减刑并不会超过评定刑期的一半,这个规则出自于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的明确规定:
除了
累犯之外,只要满足了减刑的法定条件,都应当准许减刑。
即便已经享受减刑待遇,实际执行的刑期也须遵循以下规范:
(1)对于判处
管制、
拘役或
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而言,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低于原定刑期的二分之一;
(2)对于被判处无期
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的刑期需达到十三年以上;
(3)对于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
缓期执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的刑期至少应该达到二十五年,若缓期执行期满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则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应低于二十年。
2、在处理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
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以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这两种情形时,如果罪犯严守监规、积极改造,有明显的悔过之意,且没有再次犯罪的风险,可以考虑给予其假释的机会。
但如果有特殊情况出现,经过最高人
民法院的特别批准,可以突破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至于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
抢劫、
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
暴力性犯罪而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将无法获得假释的机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不得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