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驾驶者或行人的交通事故中,若非机动车驾驶者或行人未存在任何过失行为,则应由机动车方负起相应的
赔偿责任;
但是,如能提供相关
证据证实非机动车驾驶者或行人确实有过失行为,则可依据其过失情节轻重,在一定范围内适度降低机动车相应的赔偿责任;
若机动车没有任何过失行为,它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也不应超出总
赔偿金额的百分之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