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在男女双方缔
结婚约期间,完成支付
彩礼的过程中,约定了相应的彩礼罚则,但由于并未执行
结婚登记手续,从而引发了相关的
彩礼返还纠纷问题,在此种情况下,法庭在进行案件审理时,必须首先排除彩礼罚则的适用性;
接下来,若女方提出其因为向男方赠与财产而遭受了实际的
经济损失,那么,法庭有必要把女方受到的物质损失从原告
申诉的彩礼总额中予以扣除。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
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