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质权人是无法自行支配
质押之动产的。
当
债权人为履行其未到期的负债或出现合同约定的允许实施质权的条件时,质权人才有权与出质人协商决定将质押财产进行估值,也可在拍卖和出售质押动产所获的竞价中享受优先受偿权。
在此过程中,除非得到出质人的明确同意,否则质权人不能私自使用或处理质押财产,否则若因此对出质人造成了任何损害,质权人都需对此负责并提供相应的
赔偿。《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
质权人在
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
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