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提存行为而得以消灭的债款,是指出于
债务人的决定或
法律强制等因素,将合同约定的标的物或者依照法定程序将相关标的物进行拍卖、变卖所获得的全部价款,连同
债务清偿的所有文件以及有关的证明材料,一并就近交付给专门的提存机构。
当提存活动正式取得
法律效力之后,便可以被视作是债务人已经按照相关规定于提存的限定范围之内完成了对标的物的交付工作。
所谓提存,简单来讲就是当
债权人方面出现无法应对的问题以至于难以顺利接收合同标的物时,作为债权人的债务人可以将相应的标的物移交给指定的提存机构,从而达到消灭
债务的效果。
在此过程中,
履行合同标的物交付义务的债务人被称为提存人;
享有这宗交易权利的债权人则被称为提存
受让人;
被交付去存放和管理的标的物即为提存对象;
而负责管理和维护提存标的物的机构,则被尊称为提存公共机关。
提存制度的有效实施,有助于推动债务人尽快终结债务关系,防止新的延迟履行的债务产生,进而有效地保障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一条
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