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行为人在明知道所持有的
信用卡系
伪造或者已知晓自己持有、运送的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且数量较大时;
(二)
非法占有并保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者;
(三)通过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取信用卡的行为;
(四)擅自销售、购买、向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获得的信用卡的行为。
对于盗取、收购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则适用前面所述的法律条文进行
定罪量刑。
此外,如果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了第二款所规定的
犯罪行为将会面临更为严厉的
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