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标准如下:
若涉及到对耕地、蔬菜地进行征收,则需要按照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所制定的价格政策,将被征用地块在征用前三年内的平均年产值乘以六倍进行计算;
而针对鱼塘、养殖场、果园以及林地等各类土地类型的征收,则可将其年产值乘以五倍作为计算依据;
对于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及其它具有经济效益的非耕地类型的征收,其
补偿金额可参照相应土地的年产值的三倍所得出。
然而,对于不具备经济效益的非耕地,政府一般不会给予任何形式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