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当
商标权人因遭受
商标侵权行为而蒙受巨大
经济损失时,方有可能对
侵权人实施制裁性的补偿责任。
商标乃商品的制造商、销售商或
代理商在其生产、制造、加工、筛选或销售的商品上应用的,以区分某一产品或服务来源的特殊标识,其形式涵盖文字、图像、字母、数字、三维标记、色彩组合及音效等元素及其组合,是现代经济发展的重要表现之一。
侵犯商标专有权的
赔偿金额,需根据权利人因
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确定;
如实际损失模糊不清,也可依据侵权人在侵权行为中所获得的收益为参考;
倘若权利人的损失与侵权人的获利均难以测定,则可参考相关商标授权使用费用的适当倍数,予以合理地估算。
对于故意侵犯商标专用权且
情节严重的案例,赔偿金额可在按上述方式初步确定数值之后,在原本基础上增加至最高五倍的额度。
值得注意的是,赔偿金额应包含法律规定的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必须承担的合理费用。
对于权利人因侵权行为导致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在侵权行为中所获取的利益及
注册商标的授权使用费用均无法准确辨识的情况,应由相关司法机构在全面审视侵权行为所有情节后,酌情作出在500万元限额内做出
赔偿的决策。《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
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
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
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
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
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
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