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应审查股东是否在营运过程中滥用了
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以及股东的
有限责任制这两项重要原则以规避
债务。
当受害方能证明滥用方在主观意愿上存在
故意行为,并且通过这种滥用行为损害了公司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滥用行为与公司债权人的实际利益损失存在直接的及合理的因果关系,那么这种情况会导致
公司债务被判定由滥用方共同
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八十三条
营利
法人的
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
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