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解除婚姻关系之前直至
婚姻登记手续办理之后所积累的
财产权益是可以进行划分和分配的,尽管在某些情况下
当事人可能会对其进行特殊的约定而不予分割。然而,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对于
夫妻离婚情况,其所拥有的
共同财产应当首先经过双方的协商来处理;倘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需要提交给人
民法院,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实际状况以及是否保护子女、女性和并未有过过错行为的一方的合法权益这两个核心因素来作出裁决和裁判。《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