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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谁提出的

关于离婚冷静期的相关法律法规,其主要依据来自于我国现已正式施行的最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根据该法则明文规定,在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受理并收到了当事人提出的离婚登记申请之后,若任何一方并不希望婚姻破裂走向终结,都有权在三十天内选择向这个机构提起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请求。2、而在上述时间段——即第一个三十天的时限结束,以及新的三十天开始之前,双方均需亲自前往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关,向工作人员提交领取离婚证的申请;如未能按要求操作,便将被理解为撤回了原本的离婚登记申请。据我国《民法典》所规定,离婚冷静期的最长时长为六十天,具体来说,无论是从提出离婚登记申请的日期还是第一个三十天的截止时间,都可以共计计算为完整的六十日。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项涉及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并非于立即生效实施,而是有一定的过渡期,从6月1日起才正式生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最新修订:202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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