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放危险物质罪”意为当有人故意将有毒有害、具有腐蚀性、放射性以及可能感染传染病病原体之物质播撒在社会上,从而威胁到
公共安全时,所应追究其
刑事责任的
犯罪行为。
对于该罪行,我国
刑法已作出明确规定,具体的
定罪量刑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倘若施害人恶意抛洒上述类似物品,尚未酿成对公众生命和财产构成严重损害的严重后果,那么他将会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
第二,若因违规操作导致他人受伤、死亡,或是给社会
公共财物带来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那么他们就需要接受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乃至
死刑的
处罚;
第三,倘若施害人属于疏忽大意导致的犯罪行为,那么他将会被判处于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若是情节轻微,则会受到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惩罚。《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
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