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
离婚时伴有年龄在13岁的子女的情况,法院通常会尊重他们真实的意愿来作出判决。
2.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离婚案件中涉及到
未成年人子女抚养权的相关事宜,若仅存在不满两周岁的未成年龄段子女,则应遵循由母亲直接
抚养的原则;
而对于已经年满两周岁的子女,如果父母双方就抚养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应由人
民法院根据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进行判决。
当子女年满八周岁之后,法院应当尊重并考虑其真实的意愿。
3.在保障未成年子女权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达成
轮流抚养子女的协议,此种情形下,法院将予以认可和支持。
同时,如果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当,且双方都希望子女能够与自己共
同居住生活,但是子女已经长期单独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而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也有能力协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那么这种情况下,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意愿可以被视为优先考虑的因素。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
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