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共谋罪行中的
主犯与
从犯之区分,其鉴别准则可归纳为以下几个关键点:
首先是从
犯罪策划角度出发,判断谁为“首倡者”;
其次看谁为主要执行者,进而影响
犯罪活动的展开形态;
再次是考量各参与者在促成犯罪成果上所扮演的角色以及造成犯罪后果的影响力;
此外,犯罪利益的分配状况也是衡量
共同犯罪责任的重要依据。
在此基础上,若在犯罪集团的组织或引导过程中发挥主导向导作用,则可认定为主犯;
反之,如果只是在共同
犯罪行为中起到次要或辅助性角色,就可归类为从犯。《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
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
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
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
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