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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消灭的效力有什么

一、清偿:
广义角度,其又称为履行,主要是指债务人依照相关法律条文或是契约中所规定的事项,向债权人进行债务履行及处理。
二、抵销:
这是一种法律行为,意指在合同时双方互负同等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给付到期责任之债务时,可各自运用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一定数额内达到相互消解的效果。
抵销具有形成权性质,仅凭单方意愿便可发挥相应效用。
三、提存:
这是一项法制性制度,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债务已到达了履行期限,但因债权人方面的因素造成无法向其履行义务,那么债务人应该将相关标的物品交予特定的部门予以妥善保管,从而实现债务与债权关系的消除。
四、免除:
这是指债权人通过放弃债权的方式,进而彻底消除债的关系的单方面行为。
五、混同:
这是一种特殊现象,它的含义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个主体,由此引发债的关系全部消失的结局。
然而,在混同原则下,债权通常会被消除,但是也有两种特殊情况存在:
1、当债权成为第三方权利的客体时;
2、票据债权在未到期前转移至债务人的手中并不消失。《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最新修订:2024-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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