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现行
刑法框架下,我们并未设立“宣传传销活动罪”这样的
罪名。
如果涉及到传销相关的
犯罪行为,则仅有“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这一项罪名可适用。
对于该罪行的
定罪量刑标准,法律规定如下:
对于违反国家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
行为人,可以判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且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处以
罚金;
倘若
情节严重的话,则可判定至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还必须缴纳相应额度的罚金。
当然,在本罪的
追责对象中,最主要的还是那些传销的组织策划者,以及那些多次介绍、诱骗、
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积极参与者。
而对于普通的参与者而言,由于其
违法情节相对较轻,所以通常不会受到严厉的
法律制裁和
处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