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流程大致如下:首先,当行政复议机构接收到申请人
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之后,需在法定期间的第五日起对该申请进行细致审核。这其中涉及到多方面的审查要素,诸如行政复议申请是否在法定时限内在适当的渠道提交、其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是否相符等等;其次,需要判断是否存在排除行政复议之外的其他救援途径,也就是确保行政主体所面对的问题并非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后方可行使司法救济权;再次,需要核实在法律并不强制要求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程序方能提
起诉讼的事宜中,申请人是否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起了
行政诉讼,以及此种
诉讼是否已被该院受理;最后,还须核查是否存在重复申请行政复议的现象,以及是否满足其它相关
法规所规定的条件等。
审查完毕以后,需对此类情况进行妥善应对:(1)若经审查发现,申请内容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各项规定,则应当决定正式受理此类案件;反之,如果发现其与上述法规相冲突或不完备之处,则应决定不予受理,并以
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结果;(2)如经审查认为,申请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各项规定,但其受理权限并不属于本机关,此时应当告知申请人应向具有相应职权范围的行政复议机构提出申请。鉴于在实践中有可能出现申请人为某一问题向两个甚至更多有权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同时递交行政复议请求的情形,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对于这种情景,应当首先由最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负责受理与审理;若此两(或多个)部门同时收到同一申请之时,应由它们在10个工作日之内通过协商方式确定最终机关处理;倘若无法达成共识,则可由该部门共同的上级领导(通常为其所在的厅局级单位)在相同期限内指定一个具体的受理机构。《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