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刑法典之规定,对被判处无期
徒刑以及
死刑的罪犯,必须施以永久性的
剥夺政治权利处罚,此种剥夺政治权利并非独立适用,而是作为更为严厉的
附加刑罚执行。
这也就意味着,被法庭判决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事实上是无法享有
政治权利的。
那么,我们为何要规定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进行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呢?原因很简单,因为政治权利是公民最为基础且不可或缺的权益,更是证明公民真正成为国家主人翁地位的重要标识。
然而,被判定为无期徒刑的罪犯,往往是那些做出了严重侵害人民利益言行的人,因此,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利,正是对这类严重罪行所应该采取的严惩措施。《刑法》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
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应当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