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实施
行政拘留行为的
起始时间应该从被定为行政拘留对象的人员进入
拘留所的那一刻算起,这个时间将以天作为单位进行计算。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并非以小时作为计量单位来衡量,即当拘留者首次入住拘留所的那一天并不能计入其拘留的总天数之中,而要从次日正式开始算作拘留的首日。
在实际操作中,行政拘留的具体期限设定为1整天至15天,但如果多个
行政处罚同时执行,则累计最长
拘留期限不得超过20天。《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
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