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非法行医罪”的判定要点可归纳如下:
首先,该
罪名所涉及到的侵害客体为国家对于
医疗机构的严格管理制度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权益;
其次,在客观层面上来讲,作出此类未经许可擅自进行医疗活动的行径,需满足特定的恶劣程度要求才能构成此罪名。
根据我国法律
法规的相关条款所规定,非法医疗
犯罪案件中的恶劣情况被视为确定罪名的依据之一,并不仅仅局限于作为
量刑裁决的依据;
再次,非法行医罪的实行者为特定
类别的人员,即尚未获得医生执业证书的人,这其中包括了我们中国公民,外国同胞以及无国籍人士等。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涉案个人或团体本身并不具备构成非法行医罪所需要的条件;
最后,主观上造成死亡或健康损害等恶劣后果的
行为人可能是由于过失或者是
间接故意,也就是说他们应当能够预见到自己的非法医疗行为有可能引发严重的伤亡情况,然而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能够避免这种情况发生,或者已经意识到了可能出现这样的后果却放任其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造成就诊
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