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具备如下三个法律特性:
首先,它依附于债权而生,也就是说,仅在先行形成了债权后,才有可能催生出
代位权这一派生的权益;
其次,作为一种实体性权利,债权人代位权具备直接牵涉到
债权人自身利益的特点;
最后,必须强调的是,债权人代位权是完全属于债权人自己的权益,不涉及其他任何第三方的利益关系。《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