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形成
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享有
代位继承权问题,必须明确指出,代位
继承人仅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
直系血亲成员,也就是说,只能是被代位人的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以及他们的后代子孙,负责代表被代位人进行
继承。
同时,这种权利并不受到世代、亲属等条件的限制。
对于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经与被继承人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亲生的子女,亦可进行代位继承;
如果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若
领养了他人的子女,那么这个孩子也具有代位
继承权;
除此之外,被继承人养子女所领养的子女同样有权进行代位继承;
已与被继承人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所领养的子女,亦有资格进行代位继承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
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