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通过参与赌博活动或者不合法地为国家的
公务人员赌博行为
出资的方式来实施
行贿或
受贿行为的情况,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对于
贿赂犯罪的相关条款对其进行定罪并追究
刑事责任。
同时,赌桌上的所有款物(包括作为赌注的物品、换取筹码的货币以及通过赌博赢得的钱财)均被视为赌博资金的一部分。
而在计算机网络上进行的任何
违法犯罪活动,赌资数额可依据实际投注或赢取点数与每一点所代表金额的乘积加以计算确认。
对于此类赌资,应对其依法采取追缴措施;
对于诸如涉及赌博用具、
违法所得以及专供赌博用途的经济财产、交通工具及通信设备等赌博
犯罪分子持有之资产,也应按照法律规定没收处置。
但是,如果这些活动只是一种带有小额
财务损失或收获的娱乐性质的游戏模式,以及仅仅是提供棋牌等娱乐场所且仅收取适当的场地
租赁费与服务费的经营行为等,则不应将其认作赌博活动。《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
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
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