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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

若在后履行债务债务人出现以下症状时,应先履行债务方得主张不安抗辩权:
第一,其经营状况下滑至严重程度;
第二,有转移资产、抽逃资金的行为,意图逃避债权人;
第三,失去了商业信誉度至上的地位;
以及第四点,存在着可能使其完全或部分丧失清偿债务能力的其他诸多深层原因。《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最新修订:202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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